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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機具執行洗街作業,加強道路清潔並降低分隔島及人行道兩旁之塵土量,進而減少車行揚塵之粒狀物排放量,達到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的效益。洗街作業履約期間應完成之總長度為51,000,每月工作量應依空品不良季節進行調整,於空氣品質易不良期間(10月至12月)之合計洗街長度應佔計畫洗街總長度比率達百分之38以上。

(二)      調查本市主要道路之髒污道路分級,依據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道路分級標準,針對路面髒污情形及污染源進行巡查,每月總長度至少350公里及現場查核公里。

(三)      彙整民間企業認養道路洗掃、本市轄內各工業區(科學園區)服務中心認養道路洗掃、本市轄內主要道路養護權責機關單位洗掃作業資料(含作業量能、作業路線及每月執行數據)。

(四)      計畫應配合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面源指標提報,協助建立本市車行揚塵鋪面道路排放係數,包括辦理本市道路髒污等級比例調查及不同髒污等級道路未洗掃街與洗掃街前後之SL值檢測分析,並依規定提報各項報表資料。

(五)      農耕髒污改善措施與宣導
高農作行政區示範道路查核:由各高農作行政區自行提出3條農耕髒污改善示範道路,於一、二期稻作期間(6、7、11、12月),每月至少針對示範道路進行查核作業至少一次並做成記錄,並針對有農耕機具污染道路情形之農民、代耕業者或地主,進行宣導、勸導改善、造成污染農地插旗作業等,以減少農耕機具污染道路情形發生。

1.計畫執行期間應選定本市農耕髒污好發地區,邀集農耕髒污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至少2場次農耕髒污改善宣導會議。

2.製作宣導單張至少3500份及道路農耕髒污清除工具200支(長柄水泥鏟),於一、二期稻作前進行發放,於農耕機具污染道路情形較為嚴重之村、里,並針對機具擁有者及使用者加強宣導道路污染防制及機具自我清理,落實污染防制之觀念於周邊居民,降低污染案件發生率,並有效掌握農耕髒污狀況。

(六)      計畫執行期間至少配合宣導空氣污染相關環保新聞見報至少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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